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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信息社会——以个人信息为例

发布时间:2021-11-12 00:18
  从信息社会的基本内涵、特征出发,处理个人信息问题时需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关系,构建政府、信息处理者以及信息主体之间共生共存关系。首先,《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比较窄的个人信息范围,没有完全反映技术的发展,也没有完全覆盖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其次,《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信息、公开信息以及一般个人信息,对于私密信息,通过隐私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双重保护,但双重保护会带来规则之间的冲突,也没有必要性。依据《民法典》,信息主体享有查询、复印、更正以及删除等权利。这些权利均不构成对信息的收集、处理与流动的障碍,属于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最后,《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了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该规则的主体既包括信息收集者,也包括信息处理者,甚至包括信息处理各个环节的主体。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合法、正当、必要且最小够用。最为重要的是,信息处理者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须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是信息主体的核心利益,不可让渡。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界定
    (一)个人信息内涵的沿革
    (二)《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新发展
二、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赋权
    (一)个人信息的分类保护
        1.属于私密信息的个人信息
        2.公开的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权益的权利内容
    (三)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内容
三、信息社会下个人信息处理的准则
    (一)义务主体问题
    (二)合法、正当、必要且最小够用
    (三)同意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J]. 程啸.  中外法学. 2020(04)
[2]知情同意原则抑或信赖授权原则——兼论数字时代的信用重建[J]. 姚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2)
[3]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 程啸.  中国法学. 2019(04)
[4]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与场景化界定[J]. 丁晓东.  清华法学. 2018(06)
[5]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丁晓东.  法学研究. 2018(06)
[6]数据可携带权:结构、归类与属性[J]. 李蕾.  中国科技论坛. 2018(06)
[7]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8]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J]. 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18(01)
[9]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J]. 杨芳.  比较法研究. 2017(05)
[1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J]. 范为.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5)



本文编号:348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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