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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里申法案》机器人二元定性的启示与反思

发布时间:2021-11-13 11:31
  应对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及其实践应用给私法带来的机器人主体性问题,《格里申法案》在《俄联邦民法典》框架内,秉承传统私法理论对机器人之客体定性展开财产法规则构设,同时突破主客二元界分肯认机器人—代理人之主体性,间接承认了机器人—代理人之主体地位。这启示我们从认识论视域重新思考人机关系,迫使我们思考如何调适观念与制度以因应人工智能发展,如何对机器人主体进行私法定位,以及重新审视机器人人格之技术性与工具性等问题,从而立足人工智能发展之现实,以前瞻性眼光承认和赋予机器人以"技术人"或"人工人"之独立主体地位,遵循和嵌入必要的技术准则和伦理准则进行私法规则构设,以良善立法引导和规范人工智能发展,塑造新型人机关系。 

【文章来源】:江汉论坛.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主体—客体—责任:《格里申法案》之基本架构与主要内容
二、主体·客体:机器人之二元定性
三、人机关系:机器人二元定性之认识论启示
四、私法定位:机器人主体性之思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格里申法案的贡献与局限——俄罗斯首部机器人法草案述评[J]. 张建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2]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J]. 霍斯特·艾丹米勒,李飞,敦小匣.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4)
[4]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下)——兼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J]. 龙卫球.  学术界. 2000(04)
[5]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上)——兼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J]. 龙卫球.  学术界. 2000(03)



本文编号:34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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