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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

发布时间:2021-11-19 11:02
  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可能情形均被《合同法》第52条所囊括,实践中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最为常见。在前述合同无效情形下,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双方按份、双方连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应先按"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界定的息争止纷。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6(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情形梳理
    (一)以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且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的裁判实践
三、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的“分层”界定
    (一)基于“污染者”身份的环境侵权责任
    (二)基于“非污染者”身份的环境侵权责任
四、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最终界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及其改进[J]. 蔡守秋,张毅.  中州学刊. 2018(10)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侵权责任界定[J]. 唐绍均,魏雨.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3]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J]. 刘长兴.  法学. 2018(06)
[4]恶意串通、债权人撤销权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的实体法评释[J]. 茅少伟.  当代法学. 2018(02)
[5]多数人侵权纠纷之共同诉讼类型研究 兼论诉讼标的之“案件事实”范围的确定[J]. 卢佩.  中外法学. 2017(05)
[6]合同无效制度的若干学术追问[J]. 付俊伟.  甘肃社会科学. 2017(02)
[7]“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 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实务进展为中心[J]. 姚明斌.  中外法学. 2016(05)
[8]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J]. 杨代雄.  法学. 2016(08)
[9]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研究[J]. 张卫平.  政法论坛. 2015(01)
[10]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原则——对《侵权责任法》上“相应的”数人侵权责任立法技术的解读[J]. 王竹.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本文编号:35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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