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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信公众平台剽窃侵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20 16:32
  微信公众平台自上线以来,因其小众传播、便利性等特点,受到微信用户的青睐,从而得以迅速发展,但剽窃等一系列侵权问题也开始显露出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剽窃的界定并不明晰,加上微信公众平台的特殊性,使得对于剽窃的认定格外困难。考虑到剽窃的本质是不当署名,因此微信用户的剽窃侵权需满足剽窃者主观上有过错、剽窃对象享有著作权等四个要件。对于微信用户和微信运营商的剽窃侵权法律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微信公众平台剽窃的定义
微信用户的剽窃侵权责任之认定
微信运营商的剽窃辅助侵权责任之认定
微信公众平台剽窃侵权的法律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微信公众号传播他人作品行为性质辨析[J]. 王春梅.  法学论坛. 2015(03)
[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辅助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以C2C交易平台中商标权侵权为视角[J]. 申屠彩芳.  浙江学刊. 2014(04)
[3]剽窃概念的界定及其私法责任研究[J]. 王坤.  知识产权. 2012(08)
[4]论抄袭的认定[J]. 王毅.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5)



本文编号:350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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