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物取回权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1 08:22
纵观我国融资租赁的历史发展路径,历时四十载,今日的融资租赁与引进国门之初融资租赁,无论从行业规模还是模式多样性上都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在发展的同时,关于融资租赁的许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现阶段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问题主要表现于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对于融资租赁之债担保的不足。在传统观念看来,融资租赁物表面上的所有权为融资租赁物出租人所拥有,该表面上的所有权确保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的时候能够从承租人手中取回融资租赁物,从而担保承租人违约后的合同债务。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深受传统观点影响,把取回权的基础构筑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之上,这一做法虽然中规中矩,但由于所有权作为出租人取回权基础仍有许多法理上的不足,实践之中仍有争议。实践中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往往只考虑出租人享有融资租赁物形式上的所有权,而忽略了融资租赁物本身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作用,由此导致了大量出租人取回权无法实现或者实现困难的情况。针对我国融资租赁物取回权担保性不足这一问题,须从三方面予以解决。首先在合同签订之前,关于融资租赁物的选择必须拥有一定的标准,即融资租赁物必须...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融资租赁物取回权的性质
(一)融资租赁物取回权的传统原权
1.取回权的权利基础为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
2.所有权作为取回权基础性权利的不足
(二)取回权原权的界定
1.关于非典型性担保物权
2.取回权的原权属于非典型性担保物权
二、我国融资租赁物取回权担保性能的不足
(一)我国融资租赁物范围模糊
(二)现实中存在难以取回的新型融资租赁物
1.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融资租赁
2.地上地下定着物融资租赁
(三)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不完善
1.公示登记平台不统一
2.公示登记的登记对抗效力不足
(四)取回权的行使方式及情形之局限
1.缺少对取回权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制
2.缺失公力救济程序性规定
3.对承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情形之规定不够完善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之建议
(一)规范融资租赁物的种类
1.我国融资租赁物的范围界定
2.界定我国融资租赁物范围模式
(二)健全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
1.强化登记公示效力
2.明确登记的主体和内容
3.统一登记机关
4.确立登记审查的方式
(三)保障出租人取回权的顺利行使
1.健全融资租赁物取回权行使的情形
2.构筑符合国情的取回权多重救济制度
3.完善取回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509132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融资租赁物取回权的性质
(一)融资租赁物取回权的传统原权
1.取回权的权利基础为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
2.所有权作为取回权基础性权利的不足
(二)取回权原权的界定
1.关于非典型性担保物权
2.取回权的原权属于非典型性担保物权
二、我国融资租赁物取回权担保性能的不足
(一)我国融资租赁物范围模糊
(二)现实中存在难以取回的新型融资租赁物
1.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融资租赁
2.地上地下定着物融资租赁
(三)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不完善
1.公示登记平台不统一
2.公示登记的登记对抗效力不足
(四)取回权的行使方式及情形之局限
1.缺少对取回权私力救济的法律规制
2.缺失公力救济程序性规定
3.对承租人行使取回权的情形之规定不够完善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之建议
(一)规范融资租赁物的种类
1.我国融资租赁物的范围界定
2.界定我国融资租赁物范围模式
(二)健全租赁物公示登记制度
1.强化登记公示效力
2.明确登记的主体和内容
3.统一登记机关
4.确立登记审查的方式
(三)保障出租人取回权的顺利行使
1.健全融资租赁物取回权行使的情形
2.构筑符合国情的取回权多重救济制度
3.完善取回权行使的程序性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5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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