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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之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22 23:59
  在享有解除权后,解除权人未立即行使权利,反而作出某种具有履行合同意思的积极行为,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或接受相对方履行等行为,之后其又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往往认定解除权人的该积极行为已表明其放弃了解除权。虽然现行法律没有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明确规定,但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规则的合理性已经逐步得到法学实务界和学术界的认可。然而,在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具体认定方面,即解除权人的何种积极行为才构成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学界尚缺乏深入和系统的研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无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同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基于此,本文拟在分析司法实务和学界观点的基础上,尝试为完善该规则提出自己的浅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当前默示放弃解除权的司法认定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梳理。该部分总结实务中解除权人的行为类型,并分析法院对每类行为的认定结果和理由,同时指出目前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为国内外学界有关默示放弃解除权的观点之反思和借鉴。首先,对国内外学界的现有观点进行总结分析;其次,对部分学者的“解除权人具有履行合同意思的行为...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司法实务中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之认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实务中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之认定现状
    (二)司法实务中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之认定所存在的问题
二、学界对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现有认识及评析
    (一)我国学界对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现有认识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关于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经验
    (三)对默示放弃解除权的现有认识之评析
三、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标准及其对规则构建的影响
    (一)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标准
    (二)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标准对规则构建的影响
四、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认定规则的具体构建
    (一)非因违约产生解除权的情形
    (二)因违约产生解除权,且相对方有可能主动补救的情形
    (三)因违约产生解除权,且相对方不可能主动补救的情形
    (四)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规则之排除适用——主给付义务履行不能
结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默示放弃合同解除权[J]. 畅冰蕾.  运城学院学报. 2015(02)
[2]关于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探讨[J]. 王小莉.  仲裁研究. 2014(01)
[3]信赖原则指导下的规则体系在民法中的定位[J]. 马新彦.  中国法学. 2011(06)
[4]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应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J]. 邢怡,杨巍.  人民司法. 2011(06)
[5]论解除权之行使[J]. 曾祥生.  法学评论. 2010(02)
[6]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J]. 李先波,易纯洁.  法学杂志. 2010(02)
[7]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J]. 崔建远.  政治与法律. 2005(03)
[8]信赖合理性之判断:理性人标准的建构与适用[J]. 叶金强.  法商研究. 2005(03)
[9]民事默示法律行为探略[J]. 周作斌,白呈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1(04)

博士论文
[1]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D]. 刘晓华.山东大学 2013
[2]契约附随义务研究[D]. 侯国跃.西南政法大学 2006

硕士论文
[1]论英美法中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法上的适用[D]. 王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0



本文编号:351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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