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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上保证期间的效力及计算

发布时间:2021-12-16 22:51
  在我国《民法典》上,所有保证债务均有保证期间的适用。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债务消灭。就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查明。保证期间可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短期保证不能给债权人依法行使权利造成困难,否则约定无效。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等无法确定保证期间的各种情形,也适用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可以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当事人约定长期保证或约定保证期间的始期或终期过晚,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保证期间的相关约定仍为有效,只不过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主债务人放弃该抗辩权的,保证人亦可主张。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保证期间的意义与适用范围
    (一)“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的理解
    (二)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是否适用保证期间
二、保证期间的效力
    (一)“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解
    (二)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实施特定行为的认定
    (三)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法律后果
三、约定保证期间的确定
    (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意义时保证期间的确定
    (二)约定短保证时保证期间的确定
    (三)约定长保证时保证期间的确定
    (四)当事人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效力
四、保证期间的起算
    (一)保证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则
    (二)未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三)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的始期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效力
    (四)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五)主合同解除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六)保证合同成立之时主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七)求偿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起算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J]. 李昊,邓辉.  法治研究. 2017(06)
[2]保证期间的困扰——兼论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关系[J]. 姜朋.  北方法学. 2017(01)
[3]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约定保证期间合法有效[J]. 丁万志.  人民司法. 2015(24)
[4]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J]. 冯永军,徐诚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02)
[5]债权人不能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时要求保证人担责[J]. 陈佳强,张远金.  人民司法. 2013(04)
[6]融资性担保公司求偿担保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 高圣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11)
[7]保证期间的本体论批判[J]. 王恒.  河北法学. 2011(10)
[8]我国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问题研究[J]. 张鹏.  中外法学. 2011(03)
[9]解释论视野下保证期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 甄增水.  法商研究. 2010(05)
[10]债务承担及新保证合同的认定[J]. 李洪堂.  人民司法. 2008(12)



本文编号:353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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