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组合体商标可注册性的司法判断——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缤客公司“Booking.com”商标注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2-23 22:16
"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组合之后的名词是否仍然为通用名称,是否可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取决于组合后的名词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是否发挥出标示来源的作用。如果"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组合之后的名词能够使得相关消费者区分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而不是将其认为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则可认定组合后的名词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可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案件事实
2 法院判旨
3 案件评释
3.1 与美国在先案例的比较分析
3.2 结论及启示
本文编号:3549292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0,17(08)
【文章页数】: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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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件事实
2 法院判旨
3 案件评释
3.1 与美国在先案例的比较分析
3.2 结论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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