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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12-27 20:56
  我国《继承法》自颁行后发展至今,三十多年未曾有过修订,其继承权丧失制度无论从规范内容,还是从立法形式或立法体系上看,存在的缺漏与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愈发明显。从维护法律秩序与社会伦理道德出发,本着保障遗产继承秩序与遗嘱自由的目的,以我国原有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为基本框架,结合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现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发展趋势,以类型化的方式对继承权丧失事由进一步细化,在摒除原有不甚合理部分时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调整,寻求能与我国本土性相容且最为妥当合理的规范方式对我国该制度存在的缺漏进行补充完善,以保证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一个合理健全的规制体系。 

【文章来源】: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与性质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历史源流
    (一)域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产生发展
    (二)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沿革
三、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缺漏
    (一)规范内容上
    (二)立法形式上
    (三)立法体系上
四、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必要性
    1.维护法律秩序
    2.维护社会伦理道德
    3.保障遗产继承秩序
    4.保障遗嘱自由
五、域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行法比较
    (一)立法模式
    (二)规范程度
    (三)权利丧失的程序
        1. 单采继承权直接丧失制
        2. 单采继承权非直接丧失制
        3. 兼采继承权直接丧失与非直接丧失制
        4. 以遗嘱自主剥夺继承权制
    (四)继承权丧失事由对其他继承权利的影响
    (五)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
六、健全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建议



本文编号:355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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