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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人格利益的健康权容纳分析——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

发布时间:2021-12-28 17:31
  环境人格利益是基于人之自然属性而产生的利益,是人在良好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非财产性利益,其虽与环境资源有关,但却体现了人之尊严。相邻权、人役权、隐私权等传统民事权利在应对环境人格利益时,或力所不逮,或完全空白。环境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基本生理层面的利益和情感层面的利益。前者从理论上讲可以涵盖在健康权范畴内,但该部分利益与传统健康利益之间差别颇大,其保护只能在传统健康权的基础之上,遗传其一部分特性。同时还要基因重组,成为特殊的健康利益,进而为健康权所容纳;而后者与健康权无关,其应纳入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卫生法制. 2020,28(06)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相邻权的有限容纳
二、人役权的容纳无能
    (一)人役权内容的局限
    (二)人役权主体特定化的局限
    (三)人役权产生前提的局限
    (四)人役权物权属性的局限
三、隐私权的容纳无能
    (一)隐私权缺乏对人之自然属性的关注
    (二)环境人格利益并非纯粹的隐匿利益
四、健康权的有限容纳
    (一)健康权内涵的历史扩展
    (二)健康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容纳和排斥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环境权实现问题探讨[J]. 赵明霞.  理论探索. 2019(03)
[2]人役权制度的构建——兼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规定[J]. 陈华彬.  比较法研究. 2019(02)
[3]环境损害救济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法益救济”的嬗变[J]. 唐瑭.  法学评论. 2018(05)
[4]试论《民法总则》对人格尊严的保护[J].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04)
[5]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J]. 吴伟光.  当代法学. 2017(04)



本文编号:355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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