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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禁治产制度的设立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01 00:10
  禁治产制度是为保护民法中无法辨认自己行为能力者利益的一项传统制度,针对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可以尝试从禁治产制度中找到解决方法。通过建立禁治产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禁治产人的权益以及维护相关市场交易稳定,降低交易风险。文章对我国目前民法体系中设立禁治产制度的可行性展开分析,提出通过学习新制度理念,完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温度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20,(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禁治产制度设立的可行性分析
    (一)相关人员现状
        1. 老年人口数量增加
        2. 吸毒者数量增加
        3. 精神病患者、酗酒者数量增加
    (二)相关制度的现状
        1. 老年人监护制度不够完善
        2. 对于行为能力的划分存在缺陷
        3. 适用对象调整范围不够宽泛
二、设立禁治产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
    (二)明确制度规范范围
    (三)扩大适用对象范围
    (四)明确限制行为能力
        1. 限制缔约能力。
        2. 限制遗嘱能力。
        3. 限制借贷行为。
    (五)明确禁治产人的范围
    (六)设置监护登记制度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视角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探究[J]. 李亚男.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02)
[2]《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禁治产人制度研究[J]. 王继风.  学习论坛. 2019(03)
[3]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启示[J]. 严义.  法制博览. 2016(22)
[4]禁治产制度的废止及我国相关制度的检省[J]. 李霞.  法学论坛. 2008(03)



本文编号:356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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