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02 13:08
未来我国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就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主体,应当统一使用"信息控制者"的概念。立法上应当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众多,在证明被告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时,应当采取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并综合考虑相应的因素加以确定。侵害个人信息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无法证明时,应当适用法定数额的赔偿。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侵害个人信息的主体的界定
三、侵害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现行法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未来立法上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四、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与加害人的证明
(一)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
(二)加害行为的证明
五、权益侵害与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 叶名怡. 法学研究. 2018(04)
本文编号:3564231
【文章来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2(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侵害个人信息的主体的界定
三、侵害个人信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现行法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未来立法上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四、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与加害人的证明
(一)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
(二)加害行为的证明
五、权益侵害与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 叶名怡. 法学研究. 2018(04)
本文编号:356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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