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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行使执行抵销权的效力问题研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311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1-06 18:49
  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本应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为前提,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参考各国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在执行程序中,连带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法律效果应当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并且,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援引连带债务人之一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其理论基础不应视为基于既判力扩张理论而衍生的执行力扩张理论,而应考虑引入反射效理论对其进行阐释。 

【文章来源】: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6(03)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连带债务人之一为抵销的实体法效力
    (一)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或民法典的规定
    (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债法或债法典的规定
    (三)小结
三、连带债务人之一为抵销所生效力的两种情形
    (一)债务人之一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所生效力
    (二)以他连带债务人之债权行使抵销权所生效力
    (三)实例分析
四、连带债务人之一受确定判决的效力性质辨析
    (一)各国(地区)立法例及学说之争
    (二)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受确定判决的效力并非程序法上的既判力
    (三)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受确定判决的效力应为实体法上的反射效
        1.支持说
        2.反对说
        3.本文观点
五、馀论



本文编号:357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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