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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论视角下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之类型化

发布时间:2022-01-09 19:12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逻辑起点。将个人信息绝对权化,违反《民法总则》第111条规范目的,不符合"权益区分三标准",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并背离比较法上的主流趋势,应予否定。个人信息的本质是一个法益综合体,法益的保护宜采用德国式的类型化路径,有"违反保护性规定的侵权责任"和"故意背俗致损的侵权责任"两种,前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更大优势,应作为主要保护路径。以行为作为主要基准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性规定类型化,具体分析每一类型确立的行为标准以及违反时的侵权判定、责任承担、抗辩事由等,能够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体系。 

【文章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2(03)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个人信息法律属性之澄清
    (一)绝对权性质之否定
        1.法条规范目的之探求
        2.“权益区分标准”之检视
        3.利益衡量视野之考察
        4.比较法上经验之借鉴
    (二)法益属性之厘定
三、个人信息法益保护路径的选择
    (一)法益的一般保护路径
    (二)个人信息作为法益的保护路径选择
四、通过保护性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法益路径的类型化展开
    (一)违反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型保护性规定的侵权责任
    (二)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型保护性规定的侵权责任
    (三)违反个人信息移转型保护性规定的侵权责任
    (四)违反个人信息公开型保护性规定的侵权责任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J]. 吕炳斌.  中国法学. 2019(04)
[2]比较与启示:欧盟和美国个人信息商业利用规范模式研究[J]. 项定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3]个人一般信息侵权裁判规则研究——基于68个案例样本的类型化分析[J]. 李怡.  政治与法律. 2019(06)
[4]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模式研究——《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解释论[J]. 宋亚辉.  比较法研究. 2019(02)
[5]《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J]. 张新宝.  中外法学. 2019(01)
[6]论《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立场[J]. 李倩.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7]论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益区分为核心[J]. 高富平.  法商研究. 2019(01)
[8]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J]. 王利明.  现代法学. 2019(01)
[9]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 丁晓东.  法学研究. 2018(06)
[10]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J]. 叶名怡.  法学研究. 2018(04)



本文编号:357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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