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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22-01-16 15:55
  职务代理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意定代理,分为分管领导的代理、部门负责人的代理和对外营业员工的代理三种,其代理权限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职务表见代理在构成上,应当强调被代理人的行为引起了代理权的假象以及相对人的不知情须是无重大过失;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都可以引发职务表见代理,在法律效力上,《民法典》第170条规定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和第172条规定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应作统一的解释。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3(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职务代理的类型与权限范围
    (一)职务代理的类型
    (二)职务代理的权限范围
二、职务表见代理的构成
三、职务表见代理的类型
四、职务表见代理的效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表见代理体系构造探究[J]. 张驰.  政治与法律. 2018(12)
[2]《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规则)评注[J]. 杨芳.  法学家. 2017(06)
[3]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J]. 朱虎.  法学研究. 2017(02)
[4]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J]. 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5]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J]. 杨代雄.  法学. 2013(02)
[6]表见代理实务问题分析:商事代理的视角[J]. 周林彬,文雅靖.  人民司法. 2012(09)
[7]公司经理权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兼及我国公司立法之检讨[J]. 范健,蒋大兴.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1998(03)
[8]公司代理制度论略[J]. 甘培忠.  中国法学. 1997(06)



本文编号:3592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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