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到期未获延续其所附抵押权是否消灭?
发布时间:2022-01-21 19:27
<正>案情简介:某县一家冶金公司于2004年7月取得了该县某铜铁矿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为筹集生产资金该冶金公司与该省的发展银行签订《采矿权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采矿权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2 000万元,合同约定了该冶金公司"以约定的采矿权设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采矿权抵押类)》中明确"设立抵押的采矿权许可有效期限为2004年7月至2014年7月",并在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该冶金公司
【文章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20,(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本案焦点:
观点分歧:
分 析:
(一)采矿权有存续性,延期须按时申请
(二)采矿权到期未延续,抵押权随之消灭
(三)不准予采矿权延续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综 述:
本文编号:3600823
【文章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20,(07)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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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焦点:
观点分歧:
分 析:
(一)采矿权有存续性,延期须按时申请
(二)采矿权到期未延续,抵押权随之消灭
(三)不准予采矿权延续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综 述:
本文编号:36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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