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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他人受到损害私法救济的法制构造——兼评《民法典(草案)》第183条

发布时间:2022-02-10 02:56
  我国立法对救助他人受到损害的私法救济一直予以持续关注,但是救助人"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在实践中仍然时有发生。通过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救助他人受到损害案件的统计分析,结合学界相关学说,应在坚持受益人补偿具有补充性的前提下降低救助人对于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证明标准,明确受益人补偿成立的四要件理论,建立受益人补偿数额的"约定优先、确定损失、过错划分、回归个人"四步走的基本逻辑。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 2020,3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救济对象的确定:仅须无法定的救助义务
    (一)固有认知:限缩于见义勇为范围
    (二)救助义务排除之重构
三、赔偿与补偿的关系:受益人补偿的补充性
    (一)受益人补偿的第二顺位补充性
    (二)补偿补充性的细化:救助人证明标准的降低
四、补偿义务构成之四要件
    (一)救助人损失之确定
        1.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适用
        2.精神损失的纳入
    (二)救助行为之细化
    (三)受益结果之弱化
    (四)因果关系之甄别
五、补偿数额的确定:说理逻辑与考量因素
    (一)受益人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二)受益人补偿数额确定的裁判逻辑
六、结语:救助他人受到损害的法条重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见义勇为中救助人损害救济解释论研究——兼评《民法典(草案)》第979条第1款[J]. 冯德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02)
[2]见义勇为行政确认的判断标准[J]. 张晨原,宋宗宇.  广东社会科学. 2020(02)
[3]中国侵权法四十年[J]. 程啸.  法学评论. 2019(02)
[4]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以《民法总则》第183条为中心[J]. 王竹.  法学论坛. 2018(01)
[5]《民法总则》之因见义勇为受害的特别请求权[J]. 杨立新,贾一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3)
[6]“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J]. 胡东海.  法学研究. 2017(03)
[7]“无效果无报酬”的法律本质[J]. 李天生,徐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5)
[8]论被救助者对见义勇为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义务[J]. 缪宇.  法学家. 2016(02)
[9]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体系效应[J]. 王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10]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J]. 王轶.  法学研究. 2014(02)



本文编号:36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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