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征信中被征信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7-08 14:36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对个人征信业的新需求,倒逼我国以央行征信中心为主的个人征信体系朝着多元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由于第一批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试点资格的多家机构在机构性质、业务模式等方面与互联网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被称为互联网个人征信。但由于缺乏第三方独立性、数据孤岛问题严重,历时3年,8家机构仍无一拿到个人征信牌照。在此背景下,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上述8家机构参股成立的百行征信获得了央行颁发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正式开始筹建。百行征信的成立,或许能解决数据共享等问题,但依然无法改变互联网征信异于传统征信的特点。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在进行数据收集、处理、使用过程中极易将被征信人的权益置于危险之地,使被征信人的个人权益面临被侵犯的风险。本文针对互联网个人征信中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力求通过对同意权的完善保障被征信人的知情权,通过对信息采集范围的限定保障其隐私权,通过对不良信息纠错路径的构建保障其知情权与异议权,并完善相关民事责任制度,期望能在保证征信活动效率的前提下,实现对被征信人最大限度的权益保护。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互联网征信概述
1.1 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现状
1.2 互联网个人征信存在的必要性
1.2.1 数据来源广
1.2.2 征信产品应用领域场景化
1.2.3 覆盖人群范围广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被征信人的同意权难以落实
2.1.1 有关同意权的立法不足
2.1.2 电子格式合同的缺陷
2.1.3 身份识别问题
2.2 个人信息采集范围界限模糊
2.2.1 现行立法中对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范围规定不清
2.2.2 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广
2.3 不良信息纠错路径缺失
2.3.1 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立法缺陷
2.3.2 不利决定事由告知义务缺失
2.4 民事救济规定不完备
第三章 互联网个人征信背景下被征信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3.1 完善被征信人的同意权
3.1.1 完善同意权的立法规定
3.1.2 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设计
3.1.3 完善个人身份验证方式
3.2 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3.2.1 信息采集须遵循信用相关原则
3.2.2 明确采集信息的“禁止性目录”
3.3 完善不良信息纠错路径
3.3.1 完善不良信息告知义务
3.3.2 增设不利决定事由告知义务
3.4 完善征信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
3.4.1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3.4.2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J]. 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18(01)
[2]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审视与反思[J]. 赵园园. 广东社会科学. 2017(03)
[3]个人征信市场发展初期的监管研究[J].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刘敏. 武汉金融. 2017(03)
[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J]. 朱敏,卢友权. 法制博览. 2017(03)
[5]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及管理机制分析[J]. 杨克泉,黄国平. 经济纵横. 2016(11)
[6]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曹文婷,赵涛. 时代金融. 2016(29)
[7]芝麻信用的发展现状及问题探讨[J]. 陈铃,彭俊宁. 当代经济. 2016(22)
[8]互联网背景下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张雅婷. 征信. 2016(02)
[9]互联网征信元年纪[J]. 尹振涛. 银行家. 2016(01)
[10]互联网征信的挑战[J]. 杨涛. 中国金融. 2015(21)
硕士论文
[1]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D]. 赵渊博.中共中央党校 2016
[2]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研究[D]. 贾聪聪.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建设[D]. 张卓娅.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律规制[D]. 张斌.西南财经大学 2016
[5]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D]. 宋曦.重庆大学 2014
[6]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杨毅.西南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657207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互联网征信概述
1.1 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现状
1.2 互联网个人征信存在的必要性
1.2.1 数据来源广
1.2.2 征信产品应用领域场景化
1.2.3 覆盖人群范围广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征信中被征信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被征信人的同意权难以落实
2.1.1 有关同意权的立法不足
2.1.2 电子格式合同的缺陷
2.1.3 身份识别问题
2.2 个人信息采集范围界限模糊
2.2.1 现行立法中对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范围规定不清
2.2.2 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广
2.3 不良信息纠错路径缺失
2.3.1 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立法缺陷
2.3.2 不利决定事由告知义务缺失
2.4 民事救济规定不完备
第三章 互联网个人征信背景下被征信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3.1 完善被征信人的同意权
3.1.1 完善同意权的立法规定
3.1.2 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设计
3.1.3 完善个人身份验证方式
3.2 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
3.2.1 信息采集须遵循信用相关原则
3.2.2 明确采集信息的“禁止性目录”
3.3 完善不良信息纠错路径
3.3.1 完善不良信息告知义务
3.3.2 增设不利决定事由告知义务
3.4 完善征信机构的民事责任制度
3.4.1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3.4.2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J]. 杨立新. 法学论坛. 2018(01)
[2]互联网征信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审视与反思[J]. 赵园园. 广东社会科学. 2017(03)
[3]个人征信市场发展初期的监管研究[J].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刘敏. 武汉金融. 2017(03)
[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J]. 朱敏,卢友权. 法制博览. 2017(03)
[5]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及管理机制分析[J]. 杨克泉,黄国平. 经济纵横. 2016(11)
[6]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曹文婷,赵涛. 时代金融. 2016(29)
[7]芝麻信用的发展现状及问题探讨[J]. 陈铃,彭俊宁. 当代经济. 2016(22)
[8]互联网背景下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张雅婷. 征信. 2016(02)
[9]互联网征信元年纪[J]. 尹振涛. 银行家. 2016(01)
[10]互联网征信的挑战[J]. 杨涛. 中国金融. 2015(21)
硕士论文
[1]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征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D]. 赵渊博.中共中央党校 2016
[2]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研究[D]. 贾聪聪.华东政法大学 2016
[3]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建设[D]. 张卓娅.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律规制[D]. 张斌.西南财经大学 2016
[5]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D]. 宋曦.重庆大学 2014
[6]互联网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杨毅.西南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657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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