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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功能性视角的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再审视

发布时间:2022-12-18 13:39
  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已触发侵权责任承担、权利能力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等关键性法律问题,必须通过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具有什么样的法律人格以回应上述现实矛盾。现有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有限说等多种学说,其法律地位完成证否或证成均不符合现实需要,应采取折中的法律人格有限说。考察法律人格扩张的历史进路与拟制法人的形成过程,可以明确:法律人格的确认是法律为了解决现实需要而做出的功能性安排。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承认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有限性并明确"穿透人工智能面纱"的首要归责原则,通过法律系统性调整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社会正向发展目标。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一)人工智能产品的规模应用引致法律难题
    (二)人工智能改变权利与义务的运行方式
    (三)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司法裁判
二、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理论审视
    (一)法律人格否定说
    (二)法律人格肯定说
    (三)法律人格有限说
三、法律主体资格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借鉴
    (一)法律主体资格范围呈渐进式扩大
    (二)拟制法律主体资格以功能为导向
四、相关立法建议
    (一)承认人工智能法律人格
    (二)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有限
    (三)确立“刺破人工智能面纱”的责任承担方式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自由意志、道德代理与智能代理——兼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之生成[J]. 彭文华.  法学. 2019(10)
[2]人工智能法益位阶研究[J]. 袁曾.  地方立法研究. 2019(05)
[3]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链式分配机制——以算法应用为切入点[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9(05)
[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赋予之必要性辨析[J]. 郭明龙,王菁.  交大法学. 2019(03)
[5]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J]. 吴汉东.  当代法学. 2019(04)
[6]人工智能法律行为论[J]. 李爱君.  政法论坛. 2019(03)
[7]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立法——以工具性人格为中心[J]. 许中缘.  法学. 2019(04)
[8]自动驾驶事故的侵权责任构造——兼论自动驾驶的三层保险结构[J]. 韩旭至.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
[9]民事责任在人工智能发展风险管控中的作用[J]. 杨立新.  法学杂志. 2019(02)
[10]区块链监管:“法律”与“自律”之争[J]. 凯伦·杨,林少伟.  东方法学. 2019(03)



本文编号:372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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