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4 06:52
现今我国药品市场充斥着假劣药品,严重侵害药品消费者的权益,这其中危害最为严重的就是老年人群体。为了遏制这种现象让相关的药品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药品侵权责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适用药品侵权案件,主要依靠包括《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药品侵权案件。使得药品侵权责任的认定没能自成体系,从药品侵权责任的定性到药品缺陷的认定、归责原则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都需要法官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来适用法律、处理案件。这容易造成以下问题:首先,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不统一;其次,由于药品责任无法被包括产品责任在内的相关责任完全覆盖,对于针对药品的一些特殊情形难免出现无法认定的情况;再次,包括产品责任在内的相关责任认定上的固有问题也会影响药品侵权案责任的认定;最后,加大了法官处理药品侵权案件困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基于以上社会现象、理论和实践的考虑,有必要对药品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议。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并考虑到药品的产品属性,药品侵权责任的认定应...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药品侵权责任概述
一、药品侵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药品侵权和药品不良反应侵权
(二)药品侵权和医疗侵权
(三)药品侵权和产品侵权
二、药品侵权的类型
(一)根据药品缺陷种类不同进行划分
(二)根据药品的安全性不同进行划分
三、药品侵权责任的界定
(一)药品的范围
(二)缺陷药品的定义
(三)药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章 我国药品侵权责任认定的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对药品侵权责任的定性
(一)将药品侵权责任定性为一般侵权的情形
(二)将药品侵权责任定性为产品责任的情形
(三)将药品侵权责任定性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
二、药品缺陷的认定
(一)立法规定认定药品缺陷的双重标准
(二)司法实践依据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认定药品缺陷
三、药品侵权相关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
(一)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时的归责原则
(二)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时的归责原则
(三)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时的归责原则
四、药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司法解释对药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司法实践对药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三章 我国药品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无专门立法和专业鉴定机构
二、药品缺陷判断标准不明确
(一)“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表述存在诟病
(二)“不合理危险标准”过于抽象
三、药品侵权归责原则不合理
(一)以责任主体的不同来设定归责原则的不合理之处
(二)不区分药品类型设定归责原则的不合理之处
四、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过于简单
(一)无明确的证明程度要求
(二)无法认定涉及医理的复杂因果关系
第四章 完善我国药品侵权责任认定的建议
一、统一药品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二、将药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具体化
(一)药品设计缺陷时的风险效益标准
(二)药品制造缺陷时的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
(三)药品警示缺陷时的两分法
三、根据药品缺陷侵权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药品设计缺陷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药品制造缺陷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药品警示缺陷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四、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因果关系判断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753917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药品侵权责任概述
一、药品侵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药品侵权和药品不良反应侵权
(二)药品侵权和医疗侵权
(三)药品侵权和产品侵权
二、药品侵权的类型
(一)根据药品缺陷种类不同进行划分
(二)根据药品的安全性不同进行划分
三、药品侵权责任的界定
(一)药品的范围
(二)缺陷药品的定义
(三)药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章 我国药品侵权责任认定的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对药品侵权责任的定性
(一)将药品侵权责任定性为一般侵权的情形
(二)将药品侵权责任定性为产品责任的情形
(三)将药品侵权责任定性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
二、药品缺陷的认定
(一)立法规定认定药品缺陷的双重标准
(二)司法实践依据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认定药品缺陷
三、药品侵权相关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
(一)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时的归责原则
(二)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时的归责原则
(三)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时的归责原则
四、药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司法解释对药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二)司法实践对药品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三章 我国药品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无专门立法和专业鉴定机构
二、药品缺陷判断标准不明确
(一)“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表述存在诟病
(二)“不合理危险标准”过于抽象
三、药品侵权归责原则不合理
(一)以责任主体的不同来设定归责原则的不合理之处
(二)不区分药品类型设定归责原则的不合理之处
四、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过于简单
(一)无明确的证明程度要求
(二)无法认定涉及医理的复杂因果关系
第四章 完善我国药品侵权责任认定的建议
一、统一药品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二、将药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具体化
(一)药品设计缺陷时的风险效益标准
(二)药品制造缺陷时的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
(三)药品警示缺陷时的两分法
三、根据药品缺陷侵权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药品设计缺陷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药品制造缺陷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药品警示缺陷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四、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因果关系判断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75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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