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时代人类体外胚胎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3-03-05 11:28
通过对三种主流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和中间说)的评析,明确体外胚胎的法律属性应定性为"人格物"。对体外胚胎仅进行法律定性无法彻底解决现存的法律问题,对其进行立法保护是必要的。基于对生命伦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医学伦理的尊重,立法在对体外胚胎进行特殊保护的同时要采用公权力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真正实现维护我国的生命伦理秩序和公序良俗。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人类体外胚胎概述
二、体外胚胎法律属性
(一)体外胚胎法律属性学说
1.主体说。
2.客体说。
3.中间说。
(二)体外胚胎系“人格物”
1.“人格物”是物的类型之一。
2.“人格物”负载一定人格利益。
3.体外胚胎系“人格物”。
三、智能化时代人类体外胚胎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智能科技与法律规制
(二)社会秩序与伦理价值
(三)人格物化与物的人格化
(四)全球化立法趋势
(五)立法现存问题
1.部门规章效力低下,缺乏统一立法。
2.原则性指导居多,具体规定不明确。
(六)司法实务困境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56108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人类体外胚胎概述
二、体外胚胎法律属性
(一)体外胚胎法律属性学说
1.主体说。
2.客体说。
3.中间说。
(二)体外胚胎系“人格物”
1.“人格物”是物的类型之一。
2.“人格物”负载一定人格利益。
3.体外胚胎系“人格物”。
三、智能化时代人类体外胚胎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智能科技与法律规制
(二)社会秩序与伦理价值
(三)人格物化与物的人格化
(四)全球化立法趋势
(五)立法现存问题
1.部门规章效力低下,缺乏统一立法。
2.原则性指导居多,具体规定不明确。
(六)司法实务困境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5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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