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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主体多元化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07 10:25
  文章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施主体是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首要问题,认为,培育法人化集体经济经济组织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主体,在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改造困难的地方,培育企业法人作为入市代理主体,承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主体能力,有助于理清农民、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主体权利逻辑关系,以减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主体不明导致的法律纠纷。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主体多元化
    (一)法人化主体作为集体经营权建设用地入市主体。
    (二)非法人化主体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主体多元化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没有明确区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与集体所有权实施主体。
    (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政治职能与经济职能没分离。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属性不明确。
    (四)“自治权”的行使易侵犯农民集体、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
        1. 群众自治权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中的边界不明晰。
        2. 集体成员的民主决策权行使受到限制。
        3. 集体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多元化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理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制度中的权利逻辑关系。
        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2. 集体经济组织应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主体。
    (二)以村民自治权为基础,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1. 赋予集体建设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2. 明确“集体成员权”的认定标准,重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成员关系。
        3. 明确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入市代理机构之间的区别。
    (三)促进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发展。
        1. 法人化主体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的必要性。
        2. 创设集体经济组织法。
        3.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形式多样化发展。



本文编号:375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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