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视野下“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范设计
发布时间:2023-03-07 21:17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2、6、7条可以结合在一起充当该法的一般条款,但仍存在明显漏洞。具体而言,上述条款既未实现法益的区分保护,也未能明确请求权实现的法律依据,同时又混淆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导致无法推导出无明显逻辑问题的责任构成要件。"侵权法"的一般条款应当包括不法性要件,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都能够用来证成行为的不法性,包含这两个原则表述的一般条款可以用来保护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均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张而成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绝对请求权的行使完全不考虑过错问题,与归责原则问题无关。"侵权法"一般条款的规范设计必须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不足
(一)既没有实现法益的区分保护,也未能明确请求权实现的法律依据
(二)混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导致无法推导出无明显逻辑问题的责任构成要件
二、“侵权法”一般条款中的“过错”与“不法性”
三、不法性与一般条款中基本原则的选择
四、请求权视野下归责原则问题的还原
五、“侵权责任编”一般条款的规范设计
本文编号:3757903
【文章页数】: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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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不足
(一)既没有实现法益的区分保护,也未能明确请求权实现的法律依据
(二)混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导致无法推导出无明显逻辑问题的责任构成要件
二、“侵权法”一般条款中的“过错”与“不法性”
三、不法性与一般条款中基本原则的选择
四、请求权视野下归责原则问题的还原
五、“侵权责任编”一般条款的规范设计
本文编号:3757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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