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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的法律性质及商标侵权判定的重新审视

发布时间:2023-04-02 02:11
  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法解释角度,以及从法政策角度,《商标法》第48条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应解释为不带地域范围限制的纯目的条款。定牌加工中加工人贴牌行为的目的为交付工作成果、获得加工报酬,不能享受商标带来的价值和收益,不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不构成商标使用;定作人委托贴牌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构成商标使用,其在"两同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能以先用权进行违法阻却抗辩。如果定作人构成直接侵权,则对加工人应视其是否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及相关义务,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责任,具体适用标准建议创设性引入间接侵权中的红旗标准和避风港规则进行漏洞补充。定牌加工中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分并赋予不同法律后果,可克服诸多弊端,达到既保护合法正当的定牌加工贸易,又保护境内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也符合权责一致性原则,公平且正当。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商标法》相关法条的法律解释
    (一)第48条的法律解释
        1.产品与商品、标志与商标
        2.地域范围限制
    (二)第57条第1、2款的法律解释:混淆可能性探讨
三、加工人贴牌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商标侵权判定
    (一)定牌加工合同的类型———承揽合同或混合合同
    (二)加工人的贴牌行为不构成商标使用
    (三)定牌加工中加工人的贴牌行为的直接侵权判定
四、定作人的委托贴牌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商标侵权判定
    (一)《商标法》第48的适用
    (二)定牌加工的定作人的商标侵权判定
五、加工人贴牌行为的帮助侵权判定
六、小结



本文编号:377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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