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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立法取舍

发布时间:2023-04-05 06:50
  恶意串通是我国独创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理论体系中均找不到相应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恶意串通,但无论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还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都没有明确规定恶意串通的概念,对于恶意串通的概念,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恶意串通的概念的模糊性,造成恶意串通与其他法律制度界限的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对恶意串通概念的理解无法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另外,立法者本意是将恶意串通视为导致意思瑕疵的事由,仅指一方当事人与相对人的代理人实施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相对人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后来司法实践中,恶意串通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超越了原有的边界,侵蚀了其它法律制度的效力范围。这一点也被多数学者所诟病。在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恶意串通制度的存废也成为了学者们争议的热点之一,虽然民法总则最后依然选择保留了恶意串通制度,但是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而且民法总则同时规定了虚伪行为,也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难题。本文从恶意串通概念分歧的梳理入手,同时介绍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虚伪行为以及国外及其他地区的通谋虚伪表示理论...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第一章 恶意串通的概述
    第一节 恶意串通的概念
    第二节 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恶意串通与通谋表示理论的区别
        一、我国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
        二、大陆法系对通谋虚伪表示理论的规定
        三、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表示的比较
第二章 我国恶意串通规则的适用现状分析
    第一节 依据无权处分而非恶意串通裁判的案例
    第二节 依据无权代理而非恶意串通裁判的案例
    第三节 依据债权人撤销权而非恶意串通裁判的案例
    小结
第三章 我国民法中恶意串通的存废之争
    第一节 废除说的理由
    第二节 保留说的理由
    第三节 废除说的合理性
第四章 民法典中废除恶意串通的可行性
    第一节 完善虚假表示规定的建议
        一、民法总则关于虚假表示的规定
        二、民法总则关于虚假表示的规定的不足
        三、对完善《民法总则》虚假表示的规定的思考
    第二节 公序良俗替补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78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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