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西韦新用途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
发布时间:2023-04-11 17:53
我国的专利实用性审查标准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主要是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以及完全无视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的内在联系。建议取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要求,澄清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的适用关系,引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用途披露一般规定,坚持高度盖然性的实用性证明标准。采用上述建议的实用性审查标准,对瑞德西韦新用途专利申请的实用性,进行了一次试探性的审查。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若以“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来评价,瑞德西韦新用途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2 对于瑞德西韦新用途发明的实用性,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3 若瑞德西韦的实际疗效不及武汉病毒所在专利说明书中声称的疗效,以什么理由驳回专利申请
4 结语
本文编号:3789503
【文章页数】: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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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以“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来评价,瑞德西韦新用途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2 对于瑞德西韦新用途发明的实用性,应当如何进行审查
3 若瑞德西韦的实际疗效不及武汉病毒所在专利说明书中声称的疗效,以什么理由驳回专利申请
4 结语
本文编号:378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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