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政府等诉某达租赁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3-05-04 00:22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将其所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它改变了传统融资租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构造(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再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帮助承租人缓解资金压力,优化资本结构,将固定资产转变为流动资产,从而增强资金的流动性。这一优势使得其在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有些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竟高达80%以上。2014年的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首次认可了承租人与出卖人系一人的售后回租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属性,但由于当事人高度重合的特殊性使得其与抵押借款等存在较大相似性,仍需与借贷加以区分。同时,对于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内容及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在实践中也尚存争议。本案因一审被告德州某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贸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租金给付义务,原告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达租赁公司)遂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某区人民政府、某区国土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于...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案情概要
2.1 基本案情
2.2 法院审理情况
3 争议焦点
3.1 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3.2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能否与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并行适用
3.3 某区政府和区国土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及其赔偿责任划分
4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4.1 涉案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4.1.1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的区分
4.1.2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4.2 本案应适用解除合同、返还原物同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4.2.1 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不可解约性
4.2.2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后行使解除权与损害赔偿适用的问题
4.3 某区政府、区国土局应承担抵押权不能实现的补充赔偿责任
4.3.1 国家机关承担补偿责任是民事侵权的具体适用
4.3.2 国家机关侵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07576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案情概要
2.1 基本案情
2.2 法院审理情况
3 争议焦点
3.1 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3.2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能否与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并行适用
3.3 某区政府和区国土局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及其赔偿责任划分
4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4.1 涉案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4.1.1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的区分
4.1.2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4.2 本案应适用解除合同、返还原物同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4.2.1 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不可解约性
4.2.2 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后行使解除权与损害赔偿适用的问题
4.3 某区政府、区国土局应承担抵押权不能实现的补充赔偿责任
4.3.1 国家机关承担补偿责任是民事侵权的具体适用
4.3.2 国家机关侵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0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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