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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

发布时间:2023-05-13 01:00
  在"范畴与法理对接"的视角下,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蕴含着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应当揭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的特有规律,从内部视角阐明特殊学理并契合知识产权法的时空特性。借助传统范畴理论预设的本体、运行、进化、价值等范畴框架,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本体包含着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法"如何配置权利"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运行包含着行政权力介入知识产权运行、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进化包含着从"特权"向"私权"演进、科学技术作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包含着"创新"价值和"平衡"价值的特殊法理。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的特殊法理是以体系化的形式存在的,该体系由基石性特殊法理、建构性特殊法理和调节性特殊法理构成。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特殊法理的确定标准
    (一)能够揭示知识产权法的特有规律
        1.“特殊法理”对“知识产权”的特有规律的揭示
        2.“特殊法理”对“知识产权法”特有规律的揭示
    (二)能够阐明知识产权法的特有学理
        1.特有学理以内部视角阐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范畴
        2.特有学理具有与知识产权法相契合的时空特性
三、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特殊法理的发掘
    (一)知识产权法本体中的特殊法理
        1.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的特殊法理
        2.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特殊法理
        3.知识产权法“如何配置权利”的特殊法理
    (二)知识产权法运行中的特殊法理
        1.行政权力介入知识产权运行的特殊法理
        2.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法理
    (三)知识产权法进化中的特殊法理
        1.知识产权在从“特权”向“私权”演进过程中的特殊法理
        2.科学技术作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法理
    (四)知识产权法价值中的特殊法理
        1.知识产权法“创新”价值的特殊法理
        2.知识产权法“平衡”价值的法理
四、知识产权法基本范畴中特殊法理的体系化表达
    (一)基石性特殊法理:关于“客体”的法理
        第一,知识产品呈现的物理形态。
        第二,知识产品承载的正当利益。
        第三,知识产品具有的多元功能。
    (二)建构性特殊法理:关于“权利塑造”的法理
        第一,知识产权支配性的塑造。
        第二,知识产权法定性的品格。
    (三)调节性特殊法理:关于“利益分配”的法理
        第一,“价值理性”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法利益分配。
        第二,“介入性”利益调节机制的普遍适用。
结 语



本文编号:381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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