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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规的司法适用——实证考察与法理阐释

发布时间:2023-05-13 18:27
  大量案例表明,被援引到商事审判中的商业行规不仅可用于填补立法漏洞或合同漏洞,也可作为理解商业实践的指南、合同解释的参考依据、推断案件事实的信息工具、商行为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或是判决说理的理由。《民法总则》及其他现行立法未能给商业行规司法适用提供足够的法律指引,为此有必要从立法等层面完善商业行规司法适用机制:一是准确界定概念以便正确识别和适用行规;二是在类型化基础上区分行规适用模式;三是合理评价和设定行规的适用功能;四是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待证事实和证明渠道;五是强化法官对行规的审查以及对适用程序的阐释;六是建立行规收集、编撰和发布的常规机制。

【文章页数】:2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不仅仅是交易习惯
二、类型区分:设定适用模式的逻辑起点
    (一)惯例型行规的适用模式
    (二)制定型行规的适用模式
    (三)契约型行规的适用模式
三、实践功能:超越“漏洞填补”的多元运用
    (一)作为理解商业领域交易特点的指南
    (二)作为合同解释的参考依据
    (三)作为推断案件事实的信息工具
    (四)作为商行为合理与否的评价标准
    (五)作为判决说理的理由
四、当事人举证:待证事实与证据来源
    (一)行规适用中的待证事实
        其一,就真实性而言,需证明的是行规客观存在。
        其二,就关联性而言,需证明的是行规与案件争议问题及当事人主张存在联系。
        其三,当事人是否需要证明行规的合法性,或有争议。
    (二)证据来源与证明渠道
        一是通过商业行业组织协助证明。
        二是通过政府部门协助证明。
        三是通过鉴定机构进行证明或查明。
五、法官职责:规范审查与程序阐释
    (一)合法检验与个案审查的必要性
    (二)审查标准的统一化
        第一,立法已有强制规定时应排除行规适用。
        第二,当事人存在其他约定时应排除行规适用。
        第三,当事人未证明行规真实性时可排除其适用。
        第四,行规与案件关联性不足时应排除适用。
        第五,行规不具合法性时应排除适用。
    (三)对行规内容及适用程序的阐释
六、总结、补充与延伸



本文编号:381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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