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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中国民事权利体系的不可兼容性

发布时间:2023-05-13 19:20
  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用并没有改变人格权的性质,只是将人格要素的财产性利益显露出来。从美国公开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分析出,公开权的创设是为了弥补隐私权的缺憾。美国法中隐私权在普通法中出现,并一步步确立为成文法,难以提炼出关于一般性的人格权概念。通过对比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中国一般人格权制度中对于姓名、肖像人格等要素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效力,探究是否需要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利益采取单独设权的保护模式。在中国,通过姓名权、肖像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可以有效地对人格要素的财产利益进行规制,从而达到与美国公开权制度类似的保护效果。所以不需要引入公开权制度,以免对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形成不必要的冲击。应当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下解释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促进人格权的积极利用。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开权概念的提出背景及其理论争议
三、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中国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益保护模式的功能性对比
    (一)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益的姓名权规制
    (二)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益的肖像权规制
    (三)人格要素商业利益的商标权规制
    (四)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四、不设公开权不影响对人格要素财产利益的保护
结 语



本文编号:3816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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