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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监管的实现方式

发布时间:2023-05-14 18:59
  行政机关合同监管的权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而不断变迁,在总体上呈现减弱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于对当事人地位的保护以及目前救济机制不足以解决现行问题的考虑,行政机关监管相关合同仍具有其必要性。《民法典》第534条基本沿袭《合同法》第127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监管合同的权限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具体监管的范围及界限仍不清晰。监管主体及对象不明确、监管途径不能满足合同监管权限的需要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此外,格式合同是合同监管中重要且特殊部分,对其的监管具有区别于其他合同监管的特别之处。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合同监管的缘由
二、我国合同监管的历史沿革及现行规范梳理
    (一)合同监管的历史沿革
        1.1981年《经济合同法》。
        2.1999年《修改〈经济合同法〉的决定》。
        3.1999年《合同法》。
    (二)合同监管的现行规范
        1.中央关于合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关于合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三、域外合同监管的措施
四、我国合同监管的具体实现方式
    (一)合同监管的行政主体
    (二)合同监管的对象
    (三)合同监管的途径
        1.事前监管
        2.事后监管
    (四)对格式合同的监管
        第一,探索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规范制度。
        第二,明确格式合同备案的种类。
        第三,明确备案时间及主体。
        第四,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的监管措施。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1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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