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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媒时代内容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及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8-29 22:0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们进入到一个“万物皆媒”的时代,以算法和大数据系统为技术基础的内容聚合媒体兴起,对于未来的媒介生态来说,用户、内容生产系统、内容分发平台及信息终端是几个关键维度。竞争加剧,商业模式创新带来利益博弈,技术的发展也催生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传播领域,出现了新闻写作机器人,人工智能生产的内容属于所属法人机构的投资,应该纳入我国版权保护框架之内,将法人拟制为版权人。内容聚合平台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版权问题,其聚合行为属于深层链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合理使用和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也不能使其免责,三种判定标准各有千秋,但“实质呈现标准”更能反映侵权本质,更能平衡各方利益。对于内容聚合平台的版权规范,要坚持平衡与适度的原则,既要对其不合理的聚合行为进行规制,又要避免限制过度,抑制新技术的发展。如此,才能兼顾新闻传播中著作权人或授权使用者、内容聚合平台、用户各方之间的利益。诉讼只是手段,合作共赢才是共同的利益诉求,双方应共同致力于版权市场及新闻传播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对滞后的法律进行修订,以适应现实需要。

【文章页数】:7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1.绪论
    1.1 背景缘起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文献综述
    1.4 本文特色与创新
    1.5 研究方法
2.内容聚合平台版权保护现状
    2.1 内容聚合平台定义及特征
    2.2 内容价值提升带来版权意识觉醒
    2.3 版权保护现状
3.聚合行为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3.1 被聚合作品版权权益归属
    3.2 聚合行为性质分析
    3.3 抗辩事由不成立
4.内容聚合平台侵权频发的原因
    4.1 新闻传播市场的变革
    4.2 制度滞后性和技术更新的冲突
    4.3 版权保护存在的现实难题
5.侵权规制途径
    5.1 实行法律变革
    5.2 侵权方自我改善
    5.3 被侵权方自我救济
6.众媒时代版权保护存在的悖论
    6.1 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的平衡
    6.2 内容生产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冲突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
致谢



本文编号:384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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