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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实务新解——从福州中院判例看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效力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3-09-21 20:12
  阶段性担保责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高发点,本文通过解析福州中院一则经典判例,梳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效力的司法裁判规则,为开发商合法规避阶段性担保责任,从诉讼和非诉两方面提供新的实务解决思路。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福州中院司法裁判案例及争议焦点
    (一)案例索引
    (二)争议焦点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
    (一)债权人对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附条件的判决债权人对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债权人对商品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优先效力认定
六、福州中院裁判观点解析
    (一)抵押权预告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
    (二)购房人有配合协助办理正式房屋抵押登记的义务
    (三)在购房人拒不配合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银行享有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七、开发商规避阶段性担保责任新思路
    (一)涉及诉讼案件中,开发商的诉讼策略如下:
    (二)涉及非诉解决方案,开发商的应对策略如下:



本文编号:384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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