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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4-05-15 05:07
  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问题基本上尘埃落定,但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逻辑和立法内涵仍然值得我们继续去深入研究。将人格权集中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以及将人格权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这两种立法体例都会使民法典体系和立法实际效果出现问题,无法有效保护人格权。因此,只有使人格权独立成编,才有利于完善民法典体系,形成对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除人格权独立成编外的其他两种立法模式不能有效保护人格权
    (一)将人格权集中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难以实现对人格权的有效保护
    (二)将人格权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难以有效保护人格权
        1.从形式上看,在侵权责任编集中规定人格权将使民法典体系出现问题
        2.从实际效果上看,在侵权责任编集中规定人格权不利于充分保护人格权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构建完善的民法典体系的必然要求
三、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保护人格权的必然要求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7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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