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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发布时间:2024-05-20 21:58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包括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和其他共有人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在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合同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一经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在其他共有人与转让人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转让合同,其他共有人可以优先于第三人取得共有份额。在对共有份额进行拍卖的场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具有特殊性,难以适用《民法典》第305条和第306条的规定。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
    (二)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转让人的通知义务
三、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四、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五、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果
    (一)在其他共有人与转让人之间成立转让合同(形成性效果)
    (二)其他共有人优先于第三人取得共有份额(优先性效果)
六、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
七、拍卖共有份额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一)强制拍卖中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二)任意拍卖中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三)拍卖程序中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的特殊性



本文编号:397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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