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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下权益边界的实践探索与调适

发布时间:2024-05-21 03:00
  数据作为区别于传统客体的新兴民事权利客体,依附数据交易而实现其特定价值,同时具有社会资源、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定属性。数据交易下,其权益边界成为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探讨的必备要素,关乎着数据主体资格、法律关系和私权制度价值。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数据权益应因其劳动增值而取得,美国则认为数据权益应当回归数据应用的价值。基于分析,对数据权益应严格数据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同时基于数据交易而赋予数据控制者基于数据主体的衍生权利,并建立各类数据控制者之间进行数据流转的合规性标准,以求在总结司法实践和立论的基础上,为数据权益的边界界分提供参考性意见。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数据权益界定边界的实践定位
    (一)“生意参谋”案:数据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
    (二)“头腾案”:用户数据控制权的衍生合理性
    (三)hiQ诉LinkedIn案:网络爬虫具备合法性的要素
三、数据权益归属的调适应答
    (一)严格区分数据人格权与数据财产权
    (二)数据控制者权利的赋予边界
    (三)数据获取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四、结语



本文编号:397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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