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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4-06-11 00:47
  在我国,对“演绎作品”没有专门的规定,仅体现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中,演绎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者的权利,演绎权掌握在原作者及相关权利人手中,未经其同意创作的演绎作品为侵权演绎作品,可以对其追究侵权责任。对演绎作品,仅规定了权利限制,并没有从作品的独创性智力成果方面分析其著作权。笔者认为相关规定过于简单,随着演绎作品的发展,侵权演绎现象也日益俱增,一味的限制并不能适应文化发展的潮流,作品上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通过对侵权演绎作品的特点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借鉴各国对待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模式,提出我国对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模式。第一部分首先依据目前学界的有关通说、概念结构及权利归属进行分析,对演绎作品的特殊性有实质的了解。其次,通过对侵权演绎作品的概念特征进行分析,明确侵权演绎作品的独创性、依赖性、有价值性及非法性四大特点,并结合在我国现实情况下,侵权演绎作品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各地判法不一,无统一规定,此类问题亟需解决,为后文分析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做好铺垫。第二部分通过探讨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在学术界的争议,结合我国对侵权演绎作品保护的法律空白现...

【文章页数】:3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侵权演绎作品的概念及其保护现状
    一、侵权演绎作品的概念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权归属
        (二)侵权演绎作品在本文中的概念界定
    二、侵权演绎作品的特点
        (一)独创性
        (二)依赖性
        (三)有价值性
        (四)非法性
    三、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第二章 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侵权演绎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二、保护侵权演绎作品有利于文化传播
    三、保护侵权演绎作品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第三章 各国对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模式
    一、积极保护模式
    二、完全不保护模式
    三、消极保护模式
    四、不当得利保护模式
第四章 完善我国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以消极保护作为我国的基本保护模式
        (一)承认消极保护并不会减弱对原作者的保护
        (二)消极保护是利益平衡原则和效益最大化适用的必然结果
        (三)著作权的时间限制给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提供合理性基础
    二、区分原作品的保护与侵权演绎作品的保护
    三、确认侵权演绎作品上的双重著作权
        (一)原作者的著作权
        (二)演绎作者的著作权
    四、明确侵权演绎作者对原作者的义务
    五、区分侵权演绎作品的一般保护和特例保护
        (一)一般保护
        (二)特例保护
结语
谢辞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9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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