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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契约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11-17 21:18
  作为按份共有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分管契约制度与份额这一抽象的法律技术手段通力合作,使共有人作为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得以真正实现。如果共有不动产分管契约开放登记,这将会大大丰富物权法定原则的精神内涵,甚至起到间接修正的效果,将使得物债二分的法体系更加圆融和规整。分管契约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有着广泛应用,也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诸多制度提供了理论架构,还为我国将来在不动产领域的制度创新预留了法律解释的空间。我国在制定民法物权编时,应借鉴瑞士法上的相关规定,对共有人的管理权利进行序列构造,并在一定程度上开放共有不动产分管契约的登记。在配套登记制度构建上,完善操作细节手册,逐步展开,以期达到良好的实践效果。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分管契约制度概述
    (一)分管契约的概念
    (二)分管契约的法律特征
二、分管契约制度在法体系中的定位
    (一)按份共有的法律构造
    (二)分管契约的特殊体质:瑞士法上的物上之债理论
    (三)分管契约在物债二分体系中的沟通作用
三、分管契约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一)扩张私法自治,保障交易自由
        1、分管契约本身的契约自由价值
        2、通过分管契约创设“限制物权”以促进交易自由
        3、对开放共有不动产分管契约登记后所引发的交易安全担忧
    (二)提高对物的利用效率,促进物尽其用
        1、解决共有的低效率问题
        2、分管契约制度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合作
        3、修正传统契约法理论以促进物尽其用
四、分管契约制度的应用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
    (三)分时居住权制度
五、分管契约与其他制度的关联
    (一)分管契约与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问题
    (二)分管契约与不动产租赁权以及限制物权
    (三)分管契约与地役权
    (四)分管契约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六、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1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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