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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对民法人格权构造的发展与限定

发布时间:2024-12-10 00:09
   基于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地位的不断强化,以及宪法基本价值相较于伦理价值在统一性、确定性、权威性等方面的绝对优势,基本权利所确立的基本价值已逐渐取代伦理价值成为民法人格权的主要价值基础。此种价值基础的转换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的诸多制度中都有明确的呈现。一方面,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推动着传统民法人格权的权利构造的发展和变革,人格尊严在民法上的构造从名誉权转变为一般人格权,民法上的生命权和身体权也具有了一定的积极性内容。另一方面,宪法所确立的言论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等诸多基本权利也因与人格权基本价值的冲突而对民法人格权的内容产生了影响,为了满足公众的信息知悉利益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人格权的内容必须予以合乎比例的限缩。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人格权的主要价值基础从伦理价值到基本权利的转换
二、基本权利对于民法人格权之权利构造发展的推动
    (一)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作为民法人格权之构造发展的动力
    (二)人格尊严的宪法价值推动着民法上人格尊严的构造从名誉权到一般人格权的转变
    (三)人格尊严的基本价值推动民法生命权构造的扩展
    (四)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推动身体权构造的发展
三、基本权利对于民法人格权之内容的限定
    (一)基本权利冲突与民法人格权的内容限定
    (二)基于平衡新闻报道及舆论监督的基本价值而对人格权内容的限定
    (三)基于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基本价值而对人格权内容的限定
        1.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姓名权、肖像权等标表性人格权之间的利益冲突衡量规则
        2.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其他人格权之间的利益冲突衡量的一般原则
        3.人物原型不可识别的文学艺术作品中的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其他人格权之利益冲突的具体衡量规则
        4.人物原型可识别的文学艺术作品中的文学艺术创作自由与其他人格权之利益冲突的具体衡量规则



本文编号:401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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