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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恢复“可变更合同”规则之必要性——围绕“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案件的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25-02-08 19:27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实践运用之观察
二、变更合同的价值基础
    (一)合同变更与意思自治
    (二)合同变更与公平原则
三、变更合同的现实妥当性
四、可变更合同规则能否被其他制度所替代
    (一)狭义解释方法之展开
        1. 解释先于撤销
        2. 部分撤销
    (二)法律漏洞之填补
        1.共同的动机错误情形
        2.错估标的物数量情形
    (三)超越法律之法的续造



本文编号:403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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