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关键词:论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人格物是指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毁损、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人格物不仅蕴含人格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唯一性,而且其处分也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人格物虽然具有物的属性,但由于其人格利益属性具有优先性,当其受到侵害时并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而应适用第二十二条关于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人格物的周全保护,也更加符合法理与情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有所体现,但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但是,该解释的第四条关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规定仍然具有适用的余地,其不仅不会与《侵权责任法》产生冲突,而且是对侵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细化,是相对于一般规定的特殊规定。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在构成要件方面大体相同,即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除此之外,还另需满足一个特殊构成要件,即被侵害的物为人格物,判断一物是否为人格物可以通过时间因素,物之来源,珍稀程度,物之用途或物之价值内涵来判断,其典型形态包括源自生命周期仪式的物品,代表荣誉的物品,身体物质,蕴含情感的物品。因侵害人格物而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侵害人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侵权行为,于违约的场合也可得以适用,并且这种精神损害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证明可以通过证明人格物的特殊价值来体现。侵害人格物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是因为严格责任原则会加重相对方的责任,导致有关人格物的经济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还因为过错责任原则更加符合人格物的特点,有利于平衡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利益。另外,赔偿损失是侵害人格物的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而金钱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承担形式,但由于不同各体获取资源的能力不同,以及金钱与类似物相比,未必能更加抚慰受害人的心灵,因此,应当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允许实物赔偿的适用。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需要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要素。同时可以结合日本的表格固定赔偿法以及最高限额赔偿法,首先制定出一个表格,其横向可以按照人格物与所有人的人格关系以及寄托的情感类型列出不同的类型,比如说人格象征,亲情,友情,爱情,陪伴等等,表格的纵向代表这种人格利益的强烈程度,可以划分为三到五个级别,同时规定每个级别的赔偿数额,同时在整个制度之外,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以免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天价赔偿数额。
【关键词】:人格物 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人格物的内涵11-14
- 二、侵害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14-33
- (一)法规范依据15-20
- (二)构成要件20-33
- 三、侵害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33-37
- (一)承担方式33-34
- (二)赔偿标准及数额计算34-37
- 结论37-38
- 参考文献38-40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0-41
- 致谢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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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5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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