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再造
发布时间:2017-07-31 15:1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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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我国大陆正式发布,这就意味着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为了对这项全新的技术调查官制度有进一步的了解,对此项制度设置的目的及意义等方面有更加深入的体会,本文主要运用了案例分析方法和对比分析方法,对技术调查官的含义、性质、工作职责等进行了详细论述,并从三公司诉百度专利侵权案入手,引出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中最新确立的技术调查官这项制度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探讨。2015年10月20日,三公司诉百度专利侵权案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此案虽然还没有出判,但我们可以前瞻性的来分析此案。诸如此类案件,必定会涉及到技术问题,并且这些相关技术问题很有可能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因此避免不了要进行相关技术事实的认定,如何才能高效、高质的解决此类情况将成为我们关心的难点问题,此时我们期待的是能有一个相对完备且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难题。因此,从三公司诉百度专利侵权案中我们可以得出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启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技术事实的审查,技术事实的审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而且容易使司法所倡导的公正裁判受到影响,无法保障其正确性和真实性,进而也会影响到司法的公众信服度。在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之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主要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有三种,即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经过对比分析,我们认为以往的这几种技术事实审查机制有一定的弊端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比如进行一次司法鉴定需要付出的费用相对较高,所耗费掉的时间也是比较长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会受到时间的限制,不能够随叫随到,及时参加诉讼,帮助解疑答惑;专家陪审员参与诉讼程序比较繁杂,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等等。另外,本文又讨论了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技术事实的认定问题,并与我国为应对变化多端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事实审查而设置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相比较起来进行探讨,从中可以看出,域外关于技术事实的查明制度设置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设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从域外的类似技术事实审查制度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教训,一项全新的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最终确立。专业性强、高效、协调性好等特点均集于技术调查官这项新生制度之上,但新设立的制度毕竟不够成熟,会存在一些缺点,比如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标准不明确,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程序不规范,技术调查官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备等。为此,本文提出了与之相应的完善措施,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了创新性的规划,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标准、选任程序以及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程序的设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另外,重视技术调查官的权力行使监督机制也是笔者的主要观点之一。最后笔者建议培养后备技术调查官,壮大我国的技术调查官队伍,用以弥补技术调查官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对后备技术调查官的培养机制有了初步的设想,主要阐述了后备技术调查官的选任问题和后期管理问题。对后备技术调查官选任的范围、选拔的形式、资格审查及日常职责等方面做了初步规划,并对后备技术调查官的管理部门、管理方式等提出了相关建议。总而言之,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应当不断的探索新的保护方式,设置新的保护制度,用全新的视角审视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问题,用创新性的思维探寻解决方案,不能故步自封,止步不前,也不可以盲目追随,照抄照搬,而是要积极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制,积极寻找出一条最为妥当的适用于相关问题处理的有效途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立应当得到司法界的响应和号召,应当得到公众的认可,更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力求创新,使技术调查官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充分体现其价值,并使其能够真正促进司法公正,更好的服务于我国司法实践。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 技术事实认定 技术调查官 后备技术调查官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4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1 引言11-17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11-12
- 1.1.1 选题背景11
- 1.1.2 选题意义11-12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2-15
- 1.2.1 国内研究现状12-14
- 1.2.2 国外研究现状14-15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15-17
- 1.3.1 研究方法15
- 1.3.2 创新点15-17
- 2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概述17-23
- 2.1 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界定17
- 2.2 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的引入17-20
- 2.2.1 三公司诉百度专利侵权案17-18
- 2.2.2 启示:知识产权审判的技术性18-20
- 2.3 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优越性20-23
- 2.3.1 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职责20
- 2.3.2 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优越性20-23
- 3 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与实践的域外借鉴23-27
- 3.1 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与实践23
- 3.1.1 美国23
- 3.1.2 英国23
- 3.2 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与实践23-24
- 3.2.1 日本23-24
- 3.2.2 韩国24
- 3.2.3 德国24
- 3.3 我国台湾地区技术审查官的设置24-25
- 3.4 域外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与实践的评析与借鉴25-27
- 4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现状27-30
- 4.1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概况27-28
- 4.1.1 我国大陆技术调查官提出的过程27
- 4.1.2 我国大陆技术调查官的法律依据27-28
- 4.2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缺陷28-30
- 4.2.1 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标准不明确28-29
- 4.2.2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程序不规范29
- 4.2.3 技术调查官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备29-30
- 5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再造30-37
- 5.1 技术调查官的选任30-32
- 5.1.1 选任标准30-31
- 5.1.2 选任程序31-32
- 5.2 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程序32-33
- 5.3 技术调查官权力行使监督体制33-34
- 5.4 后备技术调查官的培养机制34-37
- 5.4.1 后备技术调查官的选任34-35
- 5.4.2 后备技术调查官的管理35-37
- 结论37-38
- 参考文献38-40
- 后记40-41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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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琨;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再造[D];河北经贸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59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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