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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1 20:32

  本文关键词: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效力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诉讼时效 抵押权 权利失效原则


【摘要】:对于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效力应做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立场,即“自然物权说”以及“消灭说”。其中,“消灭说”又分为“除斥期间经过消灭说”以及“诉讼时效经过消灭说”。但上述司法观点都存在着不妥之处。“自然物权”的司法观点虽然注意到了抵押权的从属性,但却有架空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之嫌,在过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不利于物的流转。对于“除斥期间经过后抵押权消灭”的司法观点错误的将除斥期间适用于抵押权,在理论前提上有错位之嫌。“诉讼时效经过后抵押权消灭”的司法观点将诉讼时效经过后的法律后果直接归结为实体权利消灭,但作为物权的抵押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而且同为诉讼时效,其对于主债权和抵押权的效果却截然不同,这样的论证不仅有违抵押权的从属性,而且有悖于基本的逻辑判断。通过对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进行分析可知,在相似的立法体例下,存在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消灭的立法例,而且认定抵押权消灭,也不会导致《物权法》第191条适用的尴尬,同时也有利于物的流转,更符合现实社会的需要。但究其消灭的原因,应当重新考虑。权利失效原则源于德国法,而且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中均有所体现。其不仅包括因违反义务而导致权利丧失或被撤销的情形,还包括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该权利归于消灭的情形。权利失效原则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第二,权利相对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相信权利人不会再行使权利;第三,权利的再行使,会导致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失衡。由于抵押权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抵押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抵押权人无意再行使抵押权,加之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可以行使权力,则会导致抵押人可能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情形出现,因此完全可以将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归结为权利失效原则。权利失效原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对其适用条件不加以限制,则可能会导致该原则的滥用。因此必须对其适用的范围加以限定。对于当事人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情况下,由于该约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而且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该种约定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而由于该约定的期间是当事人双方所认可的预期,则在此情况下应当排除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而对于同为担保物权的质权以及留置权而言,由于其生效以及存续的条件与抵押权不一样,权利相对人很难通过权利人的不作为而认定其放弃行使权利,因此质权以及留置权的消灭也同样应当排除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诉讼时效 抵押权 权利失效原则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效力的两种司法观点的检讨11-19
  • (一)“自然物权说”司法观点的检讨11-14
  • (二)“消灭说”司法观点的检讨14-19
  •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消灭的证成19-28
  • (一)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消灭的合理性分析19-24
  •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24-28
  • 三、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适用权利失效原则的限制28-35
  • (一)当事人的约定可排除适用权利失效原则28-32
  • (二)权利失效原则不应适用于抵押权以外的担保物权32-35
  • 结论35-36
  • 参考文献36-38
  • 作者简介38-39
  • 致谢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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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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