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责任政府的途径
发布时间:2014-07-27 05:30
在现代的政府理念中,责任政府是一种重要的政府建设理念。它强调政府要具有责任,而这种责任主要是针对民众的,即对民负责。这种政府建设理念是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它不同于以往君主专制时期的政府统治理念。在以往的君主专制时期,政府虽然也强调责任,也强调“父母官”,但那时是对皇帝负责下的政府责任,是对一人负责的责任政府理念。而现代责任政府则是强调,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者,应该对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上级负责。
一、责任政府是什么
所谓责任,就是占据一定位置或承担某种角色的主体必须满足的要求或理应完成的任务①。比如市场中的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卖方收了买方的钱就有向买方提供商品的责任,如果卖方没有或拒绝提供商品就有承担惩罚的责任。而政府,作为人民的代理者,在整个契约社会中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行使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法约尔说过,“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责任。”因此,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就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所谓责任政府,就是政府作为人民权利的代理者,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作为和不作为所要承担的结果,实现其职能和未实现其职能所要承担的后果。
二、政府中的责任冲突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府,而政府具有不同的层次,这是出于管理和服务的职能范围不同所决定的。不同层级的政府具有不同的责任。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责任,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责任。责任政府就是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个明确的责任体系,使各个层级的政府各司其职,各担其责。然而,由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政府往往面对着各种各样的责任冲突,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权力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
权力冲突,就是指自身权力与外部权力、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之间的冲突。每一级政府或工作人员都处于自身权力与外部权力的冲突之中,这些外部权力主要包括上级权力、平级权力和下级权力。权力行使者一般处于这些权力冲突之中,不仅要遵守上级权力、协调下级权力和指导下级权力,还有考虑到那些非正式权力的影响。比如,一名公务人员,他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应该遵从法律,可是他又处于上级的权力控制之下。而这两种权力并非总是一致的,有时这两种权力往往互相冲突。此外,一些从政府机关退休的高层人员,也往往具有很大的权力影响力,这些外部的权力更多的时候会干涉法律赋予给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力。因此,这两者之间也经常发生冲突。权力之间的冲突往往会导致决策难以执行,或者决策偏离应有的轨道,使政策执行走样,从而无法实现政府目标。
角色冲突,就是指政府工作人员处于不同角色之间时的冲突,以及由于一人扮演多重角色时而导致的冲突。一个人在社会中往往不只是具有一种角色,而政府工作人员在具有社会角色的同时还具有了一种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角色。当一个人从公民角色转化为公务员角色时, 就会发生角色冲突;而公务员在同时承担着政府雇员、公民以及其他角色等多重角色时,也会产生的角色冲突。每个政府中的工作人员都具有多种复杂的角色,而角色的复杂化往往会导致思想冲突和行为冲突。比如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去处理行政事务。当这个行政事务又与其自身利益相关时,他就处于一种角色冲突中。因为这时他既是一名工作人员又是一个利益相关者。这些角色冲突会导致公务人员迷失自己真正的角色,从而有意或无意地做出错误的决策和行为,阻碍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利益冲突,就是指政府中的工作人员作为个体的自身利益与作为公务人员的公共利益之间冲突,以及政府中的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其实,无论是权力冲突,还是角色冲突,归根结底都是利益冲突。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和唯一合法使用者是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上的,笔耕文化传播,而这种权力的本质是维护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然而,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都存在着广泛的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既有物质利益如金钱,也有精神利益如名誉、地位等,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侵蚀着人民公共利益这个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有些地方,在地方部门利益的促使下,盛行地方保护主义;有些个人则在个人私利的刺激下,以公谋私,大肆地贪污受贿。这都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利益冲突中的扭曲。这些利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共利益的实现,阻碍了人民福利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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