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姓名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09-03 06:05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姓名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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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解决因姓名权产生的行政诉讼应回归到立法的层面上,而导致我国现有姓名立法混乱的根本原因,是对姓名权基本权利属性的忽视。姓名权应当具有两个层次的法律属性,它不仅是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利,还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属性。为划清行政权干涉公民姓名权的界限,有必要进行专门的姓名立法,并对姓氏的选择、姓名用字、姓名使用以及姓名变更问题予以考虑。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姓氏选择 姓名用字 姓名使用 姓名变更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姓名,是每个人都拥有的特殊符号,为一个人用以与他人相区别之称呼。2008年发生的“赵C更名案”使得姓名保护渐入人们的视野。原告赵C,自出生就用该姓名进行户籍登记,且在2006年用该姓名取得第一代身份证。2008年,月湖公安局以“C”是汉语拼音字母为理由,拒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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