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其他含义”及其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评拉斯维加斯莎士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9-03 08:43
本文关键词:地名商标“其他含义”及其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评拉斯维加斯莎士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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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要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含义",包括除地名之外的另外一种固定含义和经过使用取得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含义两类。上述两类"其他含义"的认定均应遵循整体认定原则,从整体上加以判断,进而确定诉争地名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
【作者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关键词】: 审查判断;服务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纠纷;维加;行政案件;注册申请;巴黎人;拉斯;提起行政诉讼;
【分类号】:D923.43
【正文快照】: 要旨: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含义”,包括除地名之外的另外一种固定含义和经过使用取得的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含义两类。上述两类“其他含义”的认定均应遵循整体认定原则,从整体上加以判断,进而确定诉争地名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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