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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4 05:09

  本文关键词: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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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公司改革已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之中的一个热门词汇。中共中央十八大之后,国有公司严峻的反腐形势,更是突出了这一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为了加强对公司日常运营的监管,进而保障股东的权益,在公司的内部一般都设有监事会这一监督机构。当然,在国有公司之中也同样设有这一职能部门,但较之于一般的公司,则赋予了更为浓厚的行政色彩和监督重任。因为国有公司监事担任着公司“看门人”的角色,对国有资产的价值保有、董事经营权的正确行使、股东利益的有效保障等事项均负有重要职责。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制度设计并不完善,使得我国对其行为难以形成有效地追责。为此,笔者拟对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在立法上对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核心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分析、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具体立法建议。第一部分: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国有经济历来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我国整个经济体系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关的数据资料也对此予以了充分地肯定。2014年“反腐风暴”中形成的高管任职情况、所涉问题和行业类别等数据则突显了健全国有公司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当然,国有公司监事在任职条件、人员选任、职责履行等方面的特殊之处,更是强调了对其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重要价值。但是,监事对相关职责的违反却鲜有被问责,究其因在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因而,追究监事民事责任也就有了其必要性。同时,为了方便本文的研究定位和理论创新,对该领域现有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了梳理,较为清晰地把握了当前问题的研讨深度与广度。为此,提出了本文拟研究的五个方面问题:监事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的适用、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减轻事由和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第二部分: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分析。我国的法律尚未对监事的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给予明确的规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之中又是各执己见,使得各地适用标准不尽相同。而对于民事责任性质的界定,盛行的“违约责任说”和“违约责任兼侵权责任说”均有失偏颇。为此,可以考虑立足于监事不当行使监督权、怠于行使监督权和与企业董事、高管的共同侵权行为三种行为类型,对其予以新构。当然,民事责任的认定有赖于通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和责任主体、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四项构成要件的评判。一旦监事的行为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就需要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行的法律却仅规定了损害赔偿一种方式,并且缺少对减轻事由的相关规定。因此,从私法自治的崇尚、技能水平的差异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等角度综合考虑均需对此予以完善。显然,责任的追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这就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现行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之中并未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予以规定,适用正置的模式也有违法律的价值追求,故而,需要对证明责任予以重置。第三部分:域外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对独立董事或监事违反注意义务业己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民事责任制度。为此,对这四个国家在注意义务认定标准、赔偿责任的减免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显然,它们彼此之间也存在着鲜明的差异,呈现不同的特色,而我们也需要立足于国情进行制度的借鉴。第四部分:具体立法建议。针对当前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五个方面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确立国有公司监事注意义务的客观认定标准,并通过具体注意义务内容的规定对原则性的缺点予以弥补;立足于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具体行为类型,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进行重新认定,而不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非此即彼的形式。对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细化,增补停止侵害与返还财产这两种方式。鉴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增添及时补救和轻微过失两种监事的民事责任减轻事由。完善国有公司监事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由国有公司、国有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国有公司监事不同的举证方式。
【关键词】:国有公司 监事 违反注意义务 民事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1
  • 一、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11-21
  • (一) 追究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的必要性11-16
  • 1. 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及相关违法现状11-13
  • 2. 国有公司监事的特殊地位13-14
  • 3. 涉事国有公司监事职责的违反情况及民事责任追究的现状14-16
  • (二) 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文献述评16-19
  • 1. 国有公司监事和国有公司的关系16-17
  • 2. 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17
  • 3. 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认定17-18
  • 4. 监事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8-19
  • (三) 本文拟研究问题19-21
  • 1. 监事注意义务认定标准的适用19-20
  • 2. 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20
  • 3. 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0
  • 4. 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减轻事由20
  • 5. 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20-21
  • 二、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法理21-33
  • (一) 国有公司监事注意义务的基础内容概说21-25
  • 1. 国有公司监事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21-23
  • 2. 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类型23-24
  • 3. 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24-25
  • (二) 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认定25-28
  • 1. 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25-27
  • 2. 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27-28
  • (三) 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承担28-31
  • 1. 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8-29
  • 2. 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减免事由29-31
  • (四) 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31-33
  • 1. 现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31-32
  • 2. 国有公司监事的民事责任举证分配体系32-33
  • 三、域外独立董事或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33-42
  • (一) 英美法系对独立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制度33-37
  • 1. 美国的相关制度33-35
  • 2. 英国的相关制度35-36
  • 3. 小结36-37
  • (二) 大陆法系对监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制度37-39
  • 1. 德国的民事责任制度37-38
  • 2. 日本的民事责任制度38-39
  • 3. 小结39
  • (三) 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借鉴39-42
  • 1. 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40
  • 2. 赔偿责任的减免40
  • 3. 举证责任的分配40-42
  • 四、优化国有公司监事违反注意义务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42-49
  • (一) 确立国有公司监事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42-43
  • 1. 构建国有公司监事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42-43
  • 2. 明确国有公司监事的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43
  • (二) 准确认定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的性质43-44
  • 1. 违约责任43-44
  • 2. 违约兼侵权责任44
  • (三) 细化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44-46
  • 1. 停止侵害45
  • 2. 返还财产45-46
  • (四) 增添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的减轻事由46-47
  • 1. 及时补救46
  • 2. 轻微过失46-47
  • (五) 完善国有公司监事民事责任的举证分配制度47-49
  • 1. 国有公司47
  • 2. 国有公司的股东或第三人47-48
  • 3. 国有公司监事48-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4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54-55
  • 致谢55-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王银行;;试论我国公司监事责任的完善[J];中国商法年刊;2012年00期

2 陈志红;罗马法“善良家父的勤谨注意”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08期

3 吴劲松;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探析[J];当代法学;2003年04期

4 王利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J];法学;2002年05期



本文编号:84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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