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交付行为及效力
发布时间:2017-09-14 05:27
本文关键词:论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交付行为及效力
【摘要】:在我国《物权法》某一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从基本内容上沿用了原本的《合同法》其中的一条,这一条确切规定为:在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下,交付行为是其主要的依据内容,但现阶段我国有关于交付的法律方面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简单的说,就是还未形成在债务合同之外的物权合意。
【作者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变动模式 交付行为 效力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我国《物权法》在某条明确指出动产物权的具体规定,即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法律上特殊的规定之外,其交付行为与效力一同产生。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之前,我国的民法就已经规定,除了法律或者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之外,进行财产转移,其最终的所有权自交付行为开始时就算真正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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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4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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