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本文关键词: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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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现行法上的间接代理,虽然在名称上沿用了大陆法系使用的间接代理,但在外延乃至内涵方面却远较大陆法系上的间接代理概念丰富,即不但包括行纪、代办货运这些大陆法系所谓的间接代理,又含有外贸代理这样的大陆法系所没有的间接代理类型。外贸代理在中国系基于现实需要产生的法律制度,现行合同法设置第402条和第403条时较多地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以及英国法上的第二种、第三种类型的代理。尽管中国现行法上的外贸代理规则与行纪、代办货运等间接代理规则存在着覆盖、交叉、缺失等不足,但编纂民法典仍不宜放弃现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而是应当将之改造、充实、完善并适用于商事领域,既不局限于外贸领域,也不无限地扩张至全部民事领域。因此,加上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该只设置直接代理制度,而将间接代理留给未来的民法典分则的相应编章。
【作者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间接代理 外贸代理 隐名代理 行纪 介入权 选择权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ZD065)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2015THZWJC01)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研讨会上,有专家、学者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设计及其理念符合法理,且已经深入人心,应予坚持,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为《民法总则》)应予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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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8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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