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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以《合同法》第148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7-09-26 20:07

  本文关键词:根本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以《合同法》第148条的解释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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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范意旨,学界认识未尽统一,学者对该条的批判存有误解。就该条规范的解释,应使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场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回溯自始由出卖人承担。《合同法》第148条的调整模式并非孤例,在比较法上有广泛支撑。此一规则蕴含的立法价值判断是:考虑到买方无辜受害,应以解约制度赋予充分救济,且此种救济的效果,不应受到风险负担常态规则的减损。在正当性方面,该价值判断有"风险利益相一致原则"支撑,且与《合同法》第143条和第146条相呼应,共同反映了"救济非违约方"的立法旨趣,并可确保双方地位平衡与规范体系评价一致。在适用范围上,《合同法》第148条专为应对卖方根本违约而买方解除合同的案型量身定做。本条中"质量不符合要求"仅属例示,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是判定适用范围的根本准据。同时,在风险损失与违约行为同一的场合,非属本条调整对象,此时应以风险负担规则的法律效果为准据,判定解除规则的适用与否。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风险负担 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 风险回溯 风险利益相一致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编纂中的服务合同立法研究”(项目号15AFX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合同法》第148条的母法探源与意旨澄清三、卖方违约对风险负担影响的比较法考察四、《合同法》第148条的立法价值判断及其正当性五、《合同法》第148条适用范围的确定六、结语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合同法》第148条为调整质量瑕疵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场

本文编号:92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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